递交时间:2026年9月22日
第一部分 一般性规定
- 中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占总人口的6.34%。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残疾人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也是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的特殊困难群体”。中国以平等、融合、共享为价值导向,将残疾人作为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坚持以发展实现残疾人权利,以法治保障残疾人权利,切实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重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对历次履约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残疾人各项权益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2018年以来主要进展如下:
- 第一,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宪法明确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要求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新出台、修改的法律法规中,《法律援助法》(2021)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保障残疾人平等获得法律保护。《体育法》(2022修订)对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2023)规定国家在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领域采取措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突发事件应对法》(2024修订)要求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学前教育法》(2024)保障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普惠教育。《增值税法》(2024)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修正)新增规定为残疾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协助。《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修订)新增规定加强对虐待残疾人行为的惩处。《传染病防治法》(2025修订)要求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确保残疾人获得医疗救治。《全民阅读促进条例》(2025)鼓励为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本出版物。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科学技术普及法》(2024修订)、《法治宣传教育法》(2025)、《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修正)、《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26修订)等法律法规都增加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规定。
- 中国已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等为主干,以《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为重要支撑,以大量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为重要内容的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截至2026年3月底,已有110多部法律、70多部行政法规、90多部地方性法规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护。加强执法检查监督,2021-2025年,全国县级以上人大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相关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1957次,政协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1330次。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执法检查。
- 第二,残疾人生存状况和发展能力显著改善。中国成立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保障残疾人权益和管理残疾人事务方面的重要体现,也是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体制保障。截至2020年底,约700万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摆脱绝对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巩固拓展,2021-2024年,全国残疾人家庭人均年收入增长至25449.2元,年均增长6.3%。
- 第三,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残疾人融入社会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2018年以来,中国继续制定实施两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残疾人事业专项规划,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关爱服务体系。《“十五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再次列入国家级专项规划体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明确列入8类扶残助残服务,并在其他服务中强调平等惠及残疾人。此外,中国实施第三、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21-2025年)》,以及两期《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21-2025年)》、两期《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5-2027年)》、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有效提升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和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发布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强调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6、7段,中国在立法、发展规划、社会政策等方面贯彻统一的残疾概念。中国正在开展《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修订,拟完善残疾概念的内涵,进一步优化残疾分类、分级标准。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8、9段,中国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运行机制,加强残疾人直接或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公共决策进程的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和立法机关在制定涉及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征求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立法法》(2023修正)强化了这些要求。2025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新增第五十四条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在地方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多地设立无障碍投票站,为行动不便的选民提供上门投票服务,并提供手语翻译、盲文选票等支持措施。截至2025年底,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中有12位残疾人。全国共有8000多名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下简称“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聚焦残疾人教育、就业、康复服务、无障碍环境建设、权益保障等议题,提出一系列建议提案,有效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0、11段,中国重视民族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区残疾人脱贫成效显著,残疾人生存发展权利得到更好保障。中国发布《新时代西藏人权事业的发展与进步》白皮书和两期《新疆人权法治保障报告》蓝皮书,其中呈现了西藏和新疆地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显著成果。此外,应中国政府邀请,时任联合国人权高专巴切莱特于2022年5月23日至28日访问中国,在新疆实地参访并与各界人士座谈交流,对中方在消除贫困、保护人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所作努力表示钦佩。
- 中国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间接歧视、骚扰、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等;坚决捍卫残疾人不受歧视的权利,致力于在立法、发展规划和政策中对反歧视和合理便利作出具体规定。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2、13(a)段,在一般平等保障方面,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积极推进反歧视立法,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在重点领域保障方面,已覆盖司法、教育、体育参与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关键环节;在特定群体保障方面,对残疾儿童、残疾妇女、残疾老年人等提供了更有针对性的保护。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3(b)段,《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总体上将通用设计和合理便利纳入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制度框架。例如,该法要求遵循广泛受益原则,满足残疾人、老年人及其他人群的无障碍需求。该法规定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在考试、用工、医疗、投票等场景中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此外,《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规定了在教育领域的合理便利。前文第2段提到的多部国家法律法规增加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与合理便利支持方面的内容。第五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6-2030年)》提出要“完善残疾人合理便利和优待措施”。
- 中国将残疾妇女的权益保障作为人权保障与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制定政策文件,健全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确保残疾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2022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歧视妇女”的内涵,为平等保护残疾妇女提供强有力依据。完善政策制度,加强残疾妇女人身、教育、就业等权益保障。例如增加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发现疑似拐卖残疾妇女情形报告义务,禁止在岗位培训、辞退等方面歧视残疾妇女。多部门就反家暴告诫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联合制定细化实施文件,将当事人因残疾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纳入代为申请范围。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4、15段,中国重视和确保残疾妇女及其代表组织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参与决策进程。2020年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意见》,要求在法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开展性别平等评估,关注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群体,依法保障其生存发展权利。2021年开展的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评估表明,残疾妇女的经济参与和社会融合更加广泛。
- 中国坚决打击拐卖残疾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开展打击性侵犯罪行动,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作为保护重点;推进12338妇联维权服务中心建设,为残疾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多元维权服务;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困难妇女提供救助,发放救助金;发布保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典型案例。
- 中国重视对残疾妇女经济赋能,切实改善其生存状况。2022年发起“美丽工坊”残疾妇女就业项目,扶持适宜残疾妇女就近就便或居家就业的手工制作企业或机构,帮助残疾妇女实现就业。截至2025年底,已建立125家示范性“美丽工坊”,带动超过1.7万名残疾妇女实现就业增收。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6、17段,中国重视所有与残疾妇女相关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在残疾妇女就业增收等工作中,推动建立专项数据监测机制。例如,2024年中国残疾妇女就业人数为274.6万人。2025年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女性955万人,占享受这两项补贴人数的46%。
- 中国全面保障残疾儿童权利,残疾儿童在康复、福利、教育、人身保护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更加有效。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8、19段,中国已制定国家战略,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平等参与并表达意见,包括为执行《公约》而开展的具有包容性、适合儿童、透明并且尊重儿童的磋商。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确保残疾儿童参与”“包容性磋商”等已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动计划中得到落实。制定《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全社会推进儿童友好建设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
- 中国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补贴。2021-2025年,全国共有225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康复救助,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目标。202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升残疾儿童等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 中国全面推进融合教育,确保残疾儿童平等获得教育。国家实施公益项目“春蕾计划——梦想未来”行动,截至2025年底,该项目已经覆盖全国,为包括残疾女童在内的455万人次女童提供助学帮扶。
- 中国重视加强对残疾儿童的司法保护,包括在司法程序中为残疾儿童提供必要的程序性便利和辅助手段。建立侵害未成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前端防线”。司法部门出台关于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对重度残疾或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应从重处罚。
- 中国重视孤独症儿童康复和全周期支持。2018年将0-6岁孤独症儿童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改善孤独症儿童康复状况,减轻家庭康复负担。2024年发布《孤独症儿童关爱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8年)》,构建全生命周期支持体系,推动“医疗、康复、教育”一体化,确保孤独症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及时有效支持。2026年制定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质量及评价规范》。
- 中国鼓励、支持各类媒体机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宣传报道,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和有害做法,提高整个社会的认识,促进对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尊重。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0、21段,中国已出台措施,以提高所有残疾人对《公约》精神和内容的认识。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主要目标之一是“平等包容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加大全媒体普法宣传力度。《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国家开展无障碍环境理念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公益宣传。
- 2022年中国制定实施《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升残疾人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推动制作无障碍形式的普法产品,包括无障碍格式版本的《公约》。
- 在对“决策者、司法机构、执法人员、媒体、教育工作者、残疾人事务专业人员”等提高认识和能力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下述几个领域:
- 围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节点开展主题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弘扬“平等、融合、共享”的价值理念,营造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 依据《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建立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并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医务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残疾人工作者等职业培训教材和课程。
- 2022年发布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措施,明确要求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系统提高认识,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定期组织交流培训,提升残疾人法律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多部门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加强对诉讼服务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的培训和考核。例如,上海法院开展司法专用手语培训,390余名干警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全国法院基本实现残疾人绿色服务窗口全覆盖。
- 此外,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国家人权教育与培训基地等每年定期举办多批次人权知识培训班,每次培训均将残疾人权益保障作为重点内容。
- 中国完善无障碍法律政策体系,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包容性无障碍标准。持续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十三五”到“十五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每年《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无障碍环境建设。国家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制定不同领域的国家标准130多个,推动设施建设、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无障碍。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2、23段,《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全面系统规定。该法律确立了通用设计理念与全领域覆盖机制,系统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该法明确无障碍环境不仅服务于残疾人、老年人,也惠及所有有需求的社会成员,体现了《公约》倡导的普惠、包容理念。
- 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立法越来越完善,比如甘肃、内蒙古、湖南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地方性法规。截至2024年底,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三级地方政府共出台831个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范文件。
- 中国秉持通用设计原则,要求无障碍环境建设“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城乡社区、信息交流等领域加快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 中国交通运输无障碍进展明显。截至2025年底,全国共完成超3.5万个城市公交站点无障碍改造,共拥有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交车15.5万辆。已开通地铁运营的43个城市5000余座车站配备无障碍渡板。在54个有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开通“爱心预约”服务,为残疾人等乘车提供预约进站、辅助出行等服务。在325个城市上线网约车“一键叫车”服务,推动226个城市开通95128约车服务电话。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无障碍通道1.53万个、无障碍厕位4.5万个、无障碍停车位2.19万个,建成无障碍通道的服务区占比约97%,建成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停车位的服务区占比超99%。
- 中国提升城乡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2021-2025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无障碍改造小区6.06万个;既有住宅累计加装电梯13.47万部。截至2025年底,全国累计完成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147万户。
- 中国推动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2021-2025年,制定、更新通用的信息无障碍标准40多项,开展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组织3000多家网站和手机APP完成改造,优化升级语音识别、文本转换等无障碍功能,覆盖政务服务、购物出行、新闻通信等高频应用的生活场景。
- 中国完善在医疗、康复、金融等领域的公共服务无障碍。例如,有2774种药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对银行营业网点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化人工服务,推出金融助残服务。
- 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律监督工作稳步推进。2023-2024年,全国共计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检查1.3万多次,无障碍培训13万多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积累实践样本,推动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截至2025年底,检察机关累计办理1.4万多件无障碍环境建设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等部门的协同协作,发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38件。
- 无障碍督导与宣传工作广泛开展,社会参与度显著提升。全国多地构建以残疾人为主体的无障碍社会监督体系,截至2025年底,全国建立无障碍促进监督队伍1754个,共有监督员24454人,其中残疾人监督员10968人,残疾人代表们积极参与意见征询、体验试用、监督管理等活动,推动完善无障碍环境建设。
- 中国采取措施防止威胁残疾人生命的忽视、遗弃和饥饿。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4、25段,依据《民法典》等法律,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残疾人,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2025年中国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不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服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人身安全保护及法定监护责任体系,有效维护其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 中国健全制度机制,落实残疾人安全保障措施,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优先向残疾人提供紧急援助。2024年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2025年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对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获得医疗救治、基本生活保障和心理疏导等服务。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6、27段,中国在制定实施具体的应急救灾工作规则和指引时优先考虑残疾人需求。相关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科学安排其功能与设施,特别是要考虑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需求。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各级各类应急预案,重点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群体接收传播预警信息、落实专项紧急疏散措施等工作,确保及时叫应、安全转移、妥善安置。
- 中国统筹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强化应急救援准备,做好重点人群保护救助。例如各地消防救援部门加强对医院、养老院和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熟悉调研,充分考虑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疏散逃生需求,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训练。对遭受灾害的残疾人群体实施重点救助。完善110报警系统无障碍功能,全国开通12110短信报警服务,因地制宜推广互联网、5G可视报警服务,最大限度满足听力、言语残疾人等人群报警求助需要;推动119火警、120医疗救护等紧急呼叫系统实现文字、一键呼叫等无障碍功能。制定《残疾人安全防护实用手册》,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对残疾人的保护。
- 中国完善相关法律,确保残疾人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根据《民法典》,各类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残疾人在各方面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权利。《民法典》规定,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尊重成年被监护人的自主意志,符合残疾人权益保护的理念。
- 中国在法律实践中确保残疾人获得平等承认的权利。20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表明国家关注特定群体,支持案件当事人依法有效行使诉权。其中典型案例指出,《民法典》并未对智力残疾人结婚进行限制,智力残疾人的婚姻自主权应在更大范围内得到保障。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支持残疾人起诉维权251件,2025年为395件。202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明确的制度指引。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8、29段,《民法典》第21至24条有关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基于在个案和具体情景中对成年人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实质审查,并非基于残疾而限制法律行为能力。该做法符合全球多数国家通行做法。
- 中国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方面的措施,确保残疾人平等获得司法保护。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0、31段,《法律援助法》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无障碍设施设备和服务,并对遭受虐待、遗弃、家庭暴力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作出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规定,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残疾人、老年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无障碍服务。《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为听力或言语残疾人的,应当提供手语翻译或者其他残疾人能够交流的方式,以确保残疾人的意思得到准确表达,并在笔录上注明。司法机关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专门明确视力、听力、言语等残疾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要求。
- 与此相应,中国司法机关发布或联合发布相关规范文件,确保残疾人平等、充分、便捷参与诉讼,获得有效司法保护。多次联合发布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并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等司法渠道不断完善对残疾人权利的平等保护。检察机关向因案致困的当事人包括残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2018-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救助因案致困的残疾当事人2.8万人,发放司法救金4.1亿元。中国已建有法律援助机构3100余个,其中2600余个设置了无障碍通道,占比84%。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28.6万余件,为31.3万余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为残疾人解答法律咨询共计151万余人次。中国残联开通多种信访渠道,便利残疾人依法维权,有效降低了残疾人信访维权成本。
- 中国为残疾人获得司法保护提供全过程的无障碍与程序便利支持。法院系统推动无障碍改造,制作统一盲文版诉讼指南,建设无障碍示范法院,打造一体化无障碍诉讼服务体系,包括专用通道、线上服务、手语翻译等全流程无障碍支持。检察院在全国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便利人民群众包括残疾人参与诉讼、表达诉求;对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支持提起民事诉讼。
- 中国持续推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的培训。2018-2025年,全国残联系统开展省级普法宣传教育活动2276次,602.68万人次参加;举办省级法律培训班375个,9.22万人次参加。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开展培训5.4万余次,讲解做好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参加培训的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超306万人次。2025年,司法部专门就残疾儿童、劳动者等群体法律援助进行培训,4万余人次参加。
- 中国严格依法保障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国家立法、政策和实际做法均禁止以残疾为由剥夺残疾人的自由,禁止歧视性地强制治疗或剥夺自由。
- 中国加强法律监督,严格依法审查对残疾人限制自由的措施。《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障碍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者的人身自由。
-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由人民法院决定,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施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对被强制医疗人进行治疗、护理、康复。强制医疗机构建立制度,保障患者探视、会见、通信、申诉等合法权利,定期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机构及时提出解除建议报人民法院批准。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2、33段,中国精神障碍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精神障碍者非自愿住院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者免费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精神障碍者应当由医生根据病情提出治疗建议,绝大多数精神障碍者通过门诊治疗。
-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中国已签署并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禁止酷刑是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4、35段,中国在法律和实践中明令禁止在一切环境中使用体罚。中国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在羁押场所、照料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场所中对残疾人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中国严格执行《监狱法》,完善对残疾人罪犯的管理规定,残疾人罪犯依法平等受到免于酷刑保护。监狱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及社会各界监督;在刑罚执行、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方面对残疾人罪犯依法给予适当待遇及保护;依法做好精神障碍罪犯筛查、鉴定、治疗和管理;对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无法正常服刑且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依法按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维护其合法权益。
- 如本报告第九条第30-36段和第十一条第42段指出,《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及随后修订的其他规范,要求公共部门采取措施建设无障碍环境,确保残疾人能够使用无障碍投诉和救济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报警求助、寻求庇护、就医康复、法律咨询、司法诉讼、社会救助等。
- 中国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针对残疾人的剥削、暴力侵害和虐待,特别是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防止其成为人口贩卖、强迫婚姻或家庭暴力受害者,并为此完善法律制度、落实运行机制和提供救济救助。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6、37段,中国保护残疾人免于各种形式的剥削、暴力和虐待,持续重点打击侵害残疾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对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残疾妇女、儿童作出规定。2023年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重度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应当从重处罚;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属于“情节恶劣”。2023-2025年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残疾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人数分别为2296人、2170人和2273人。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关于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残疾人的处罚,对残疾人作重点保护。
- 中国制定《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智力残疾人从事劳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2022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别要求加强对残疾妇女的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增设了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行为的强制报告和排查机制。2022年,发布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要求对工作中发现的来历不明的残疾儿童,及时采血输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失踪被拐儿童。
- 中国高度重视反家庭暴力工作,制定供医疗机构使用的《家庭暴力识别报告工作指引》,推广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落实接诊受家暴妇女强制报告、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同步衔接司法救助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提供临时庇护和救助的典型案例,维护残疾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细则,加强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保护。2018-2025年,全国通过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家庭暴力投诉22万余件次,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家暴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家暴投诉呈逐年下降趋势。
- 中国保护残疾人的身心完整权。2023年国家出台《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把知情同意列为基本伦理要求,并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参与规定了双重保障:在可理解范围内征得本人同意,以及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资源共享与转介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在患者及监护人知情同意下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转介信息。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8、39段,中国法律确保残疾人在强制住院治疗和医疗干预中的自由和知情同意。有关内容请参见本报告第十四条第50-53段。
- 中国平等保护残疾人的出生登记权利,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户籍相关服务和迁徙自由。这些措施包括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可跨省办理残疾人证,并在常住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此外,中国依法保障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不针对残疾人设立任何额外条件。外籍人员无论残疾与否,均依法享有正常出入境及获得和变更中国国籍的权利。边防检查设置出入境特别通道,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需要扶助人员提供通关便利。
- 中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社区中独立生活的权利。中国响应《公约》倡导,借鉴各国经验,主要依托社区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等所需服务。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以社区日间照料、邻里照护、居家服务等形式为主。有意愿和需求的残疾人可以自愿申请进入寄宿机构接受服务。保障残疾老年人有丰富适配的日用产品选择,持续发布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举办“孝老爱老购物季”活动,推动普及优质的助行、助视、助听、助浴等产品。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0、41段,《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康复工作“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努力帮助残疾人在社区中得到康复和照顾,实现独立生活。《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2019)明确,社区康复包括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基本医疗卫生、康复训练等服务。
- 中国在国家战略层面发展残疾人社区支助服务,开展无障碍社区及家庭改造(见本报告第九条第34段);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托养照护服务;建设县、乡、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截至2024年底,全国开展社区康复服务的区县2600多个,社区康复协调员49.7万人。全国提供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超过10000家,其中日间照料服务机构4000多家,综合托养照护服务机构2000多家。截至2026年3月底,22.9万残疾人通过寄宿制和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托养照护服务;52.4万残疾人接受居家服务。
- 中国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行动,以促进精神障碍者回归和融入社会为目标,深化以社区融合、家庭服务、居家照料为核心的服务,重点提升其生活自理、社会适应和就业能力。截至2025年7月底,全国开展精神障碍者康复服务的区县共计2334个。全国精神障碍者康复服务机构(站点)总数达1.06万家,区县服务覆盖率达92.3%,累计服务精神障碍者1275万人次。
- 中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尽可能独立地享有个人行动能力。各省(区、市)全部建立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等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给予补贴;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落实残疾人使用和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优惠政策,完善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政策。关于交通无障碍建设请参见本报告第九条第33段。
- 中国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全国共有2806家辅助器具机构,覆盖农村偏远地区。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各省(区、市)均已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2021-2025年,共有806.57万残疾人次得到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 中国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开展辅具进校园行动,加强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配备。2021-2025年为14.7万名残疾学生适配学习和生活辅助工具,提高他们学习生活的便利和安全。
- 中国采取措施提升信息无障碍建设水平,在各领域开发、推行和使用无障碍沟通方式,全力保障各类别残疾人信息获取与表达权利。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2、43段,中国多个发展战略将信息无障碍纳入数字社会、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综合推进各类网络服务和公共服务的信息无障碍,开发推广信息无障碍国家标准。另参见本报告第九条第35段。
-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规定: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要求省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截至2025年底,全国有304个地市级以上电视台配播手语节目。2025年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改版,遵循“WCAG 2.1”无障碍标准,提供电子盲文资料8053种、电子书1375种、有声读物15308种、视频资源1150种、无障碍电影300余部,同时有库克音乐、万方数据、QQ阅读、新语听书等资源库。
- 中国实施两期《国家手语和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2015-2020年)(2021-2025年)》,提升手语和盲文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设立手语翻译职业类别,发布《手语翻译国家职业标准》等资格标准,开展资格考试、人才培养和评价工作。
- 中国批准并积极履行《马拉喀什条约》。中国盲文出版社、中国盲文图书馆首批通过国家版权局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备案,并作为中国被授权实体首次加入无障碍图书联合会全球图书服务。2020年修订《著作权法》,规定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印发《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规范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供给。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4、45段,中国认可和确保残疾人享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国家以多种形式鼓励残疾人参加公共文化活动,鼓励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视听媒体和融媒体中心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扶持残疾人题材图书等出版。此外,大量残疾人及残疾人组织运营社交媒体账号,日常发布普及残疾人权利的公益内容,取得良好效果。另参见本报告第一至四条第7段。
- 中国采取措施保护残疾人的隐私免受任意或非法干预。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6、47段,《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技术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等,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规范。
- 在残疾人服务领域,中国依法严格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尊重和保护残疾人隐私。例如《精神卫生法》要求,对精神障碍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其身份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其保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均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并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中国制定规范,要求残疾人工作相关的信息管理人员规范数据使用流程,加强保护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 中国尊重和保障残疾人家居和家庭方面的权利。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8、49段,中国印发实施《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为包括残疾儿童及其父母在内的人群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将“夯实家庭保护基础”作为未成年人包括残疾儿童保护的重要方面,推出家庭支持政策,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为困境未成年人包括残疾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明确政府、机构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康复的责任,重视早期干预与全周期支持,请参见本报告第七条第17、20段。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49(b)段,为有残疾成员的家庭提供的居家服务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可用且无障碍,请参见本报告第十九条第64-67段。
- 中国积极落实《公约》倡导的包容教育理念,全面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50、51段,多部法律都对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作出明确规定。《残疾人教育条例》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中国持续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融合教育。
- 中国有力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普惠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法》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普惠教育作出规定。残疾儿童享受学前一年免费教育。
- 中国全面推进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国家将大字版教材列入“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教学用书目录”,供低视力学生使用。为不能到校的重度残疾学生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普遍实现从小学到高中阶段的12年免费教育,部分省份做到15年免费。2024年起,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超过97%。
- 中国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残疾人教育。2022年修订《职业教育法》,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等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多重残疾和孤独症等残疾学生的专业,完善职业教育与就业衔接机制。中国高中阶段的残疾学生,多数在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随班就读。
- 中国积极推动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持续完善残疾人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特别是高考、研究生考试合理便利政策。每年为1万余名参加普通高考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残疾学生提供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等合理便利。每年有3万多残疾人考入高等院校。在校的残疾大学生超过10万名,2025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约3万名。
- 中国持续强化残疾人教育支持保障,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国家每年投入教育专项补助资金5亿元,支持招收较多残疾儿童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包括配备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开展无障碍改造等。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和融合教育优秀案例遴选,带动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提高残疾人教育领域的教师工资待遇和社会地位,持续开展国家级师资培训
- 中国帮助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参保率均稳定在95%以上;帮助残疾人享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5年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80%以上。
- 中国推广残疾人友好就医服务理念,建设无障碍医疗环境,落实便利残疾人就医措施,改善残疾人就医体验。国家实施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稳妥推进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疾病致残防控等残疾预防行动。
- 2026年中国发布《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推动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进行衔接,进一步强化对老年残疾人的健康保障。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52、53(a)段,国家卫生系统确保所有残疾人在全科处理中都能获得无障碍的信息和沟通,例如上海市嘉定区2019年推动无障碍导医服务,培训志愿者提供手语交流等支持,便利听力和言语残疾人就医;2026年“厦门急救120”小程序通过“无障碍急救”渠道,及时为听力残疾人提供救护车转运和入院救治。另参见本报告第九条第35-36段。
- 中国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康复机构数量和在岗人员规模总体保持增长,基本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持续推进。国家持续发展高水平康复研究和教育事业,连续3次将全球首个康复大学建设有关要求写入国家五年规划。康复大学已建成并开始招生,定位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着重开展基础性、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2025年修订《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新增精神和智力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项目,将人工耳蜗体外机升级、置换等作为0-6岁听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内容,将中途失明者、中途失聪者、脊髓损伤者、成年智力障碍者、稳定期精神障碍者等自助互助康复服务纳入7岁以上残疾儿童和成年残疾人的支持服务。
- 中国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强康复医疗专业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截至2025年底,全国有残疾人康复机构13596个,康复机构在岗人员35.7万人。2021-2025年,共有4241.93万人次得到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806.57万人次得到辅具适配服务。其中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人数从2021年的36.3万人增加到2025年的51.3万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达到85%以上。
- 中国持续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和就业优先政策的核心议程,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就业质量逐步提升。
- 中国在《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构成的保障体系基础上,出台并实施一系列关键政策,特别是国务院实施两期《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5-2027年)》,明确阶段目标和专项行动,为全国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行动纲领。绝大多数地方均配套出台实施方案。国家在财税支持、残疾妇女、农村残疾人就业方面制定实施专项举措。
- 中国实施上述政策取得显著成效。2018-2025年,持证残疾人新增就业341.5万人。截至2025年底,全国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7.2%,比2021年底提升了5.3个百分点。2025届高校残疾毕业生去向落实率高于全国总体水平。此外,国家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4662个。2021-2025期间,培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6.8万人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4.5万人次。检察机关持续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使用的法律监督。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54、55段委员会对隔离式工作环境的关切,中国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消除一切形式的就业歧视和隔离。2022年以来采取多项措施,包括构建开放融合的就业市场、提升残疾人自身技能、加强反歧视保障和舆论引导,为所有类别的残疾人创造更多元、平等、有尊严的就业选择。
- 一是促进开放劳动力市场就业与机会平等。实施就业促进三年行动,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以及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增加残疾人在开放、融合性工作环境中的就业机会。例如,2024年全国有39.2万家企业安排了116.1万名残疾人,较2021年增加10.2万人。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聘)残疾人规模显著增长。
- 二是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指导。实施《“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21-2025期间,全国已累计培训残疾人242.2万人。
- 三是开展广泛宣传与营造包容环境。持续开展“残疾人就业宣传年”及“残疾人就业宣传月”活动,举办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展能节(2023年),组团参加第十届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取得佳绩(6金7银7铜),广泛宣传残疾人职业技能和自强精神,提升社会认知,促进社会包容。
- 四是完善法律与政策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规定,除特殊职位、岗位外,招录(聘)计划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并详细规定了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的具体措施。
- 中国支持重点领域的企业发挥技术和平台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升信息交流和社会服务无障碍水平,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支持。例如,阿里巴巴推出“万人残疾人商家创业就业助力计划”,快手打造双创园培训基地为超过8100位残疾人提供电商就业技能培训,美团上线听力残疾骑手电子便捷沟通、听力残疾商家无障碍接单等辅助功能,京东客服中心“阳光天使”团队计划逐步扩充至500名残疾人客服并另为1000位残疾人提供兼职就业岗位,腾讯“自立小店”公益项目向残疾人店主提供无障碍经营工具、关爱保险、免费技能培训等支持,圆通快递在全国累计帮助2万余名残疾人和家属就业创业并打造8000家“圆梦家园”快递助残驿站。
- 中国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范围。2026年颁布施行《社会救助法》,为做好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工作提供法治保障。截至2026年3月底,共有164.8万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供养,1088.2万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国家加强临时救助,对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残疾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接受基本生活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
- 中国不断完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截至2025年底,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已惠及2000多万残疾人次。其中,约1200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1700万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2025年度全国发放两项补贴金额超过400亿元。
- 中国不断提高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养老保险费;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截至2025年底,共有2773.7万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296.1万残疾人领取养老金。60岁以下参保的残疾人中708.3万重度残疾人和273.6万非重度残疾人得到政府的参保缴费资助。2024年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2%。
- 中国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56、57段,《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明确提出:涉及残疾人权益的重要立法,要充分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不断拓展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202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订,为残疾人代表履职提供无障碍支持。全国“两会”持续为视力残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盲文版会议文件,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十五五”规划纲要草案和法律草案等。
- 中国不断完善全过程人民民主机制,全面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民主选举、协商、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建立了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参政议政的广泛网络。涉及残疾人的立法均充分论证,开展反残疾歧视评估,并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2024年,全国有地方各级残疾人专门协会1.5万个,助残社会组织3650个,村或社区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56.5万人。2021-2025年,全国各地残联办理涉及残疾人权利的建议、提案8497件。
-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在起草制定中将征求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意见作为核心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到4325条意见建议,使立法精准反映实际需求。关于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的公共决策,请参见本报告第一至四条第7段。
- 此外,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召开残疾人权益保障专题会。各地残疾人组织通过参与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的“邀访·倾听”座谈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等咨询会议、交流活动,积极建言献策、参与民主协商,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
- 关于国家采取平权行动措施促进残疾人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请参见本报告第二十七条第101段。
- 中国加强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2025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广电视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通知》。组织编制并发布行业标准,为残疾人收看电视提供技术支撑。2025-2026年,中国收视率最高的春节联欢晚会连续2年推出视障版和听障版无障碍转播,方便残疾人收听收看,促进社会的无障碍理念与平等包容意识。
- 中国完善文化及旅游方面的法律和规范,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生活,享受文化、娱乐、休闲方面的权利。《旅游法》《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图书馆视障人士服务规范》《公共图书馆读写障碍人士服务规范》《公共图书馆听障人士服务规范》《剧院服务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导游服务规范》《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等国家标准,均规定了对残疾人的支持。更多旅游胜地设立无障碍游览路线、开展融合文旅活动。例如,故宫博物院成立文创融合馆,组织残疾人走进故宫活动,通过听觉、触觉、视觉、嗅觉等多感官体验及科学设计,让更多残疾人能够深入感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魅力。
- 残疾人参与文化生活、进行文化创作的品质不断提高。截至2025年底,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共拥有盲人阅览室坐席39650个,盲文图书172万册,视听文献2724.92万册,音视频资源总量超过238亿小时。例如,2021-2025年,华夏出版社共出版新书1200余种,其中残疾人事业图书约400种,“国家通用手语系列”共出版和修订图书17种,约380万字,品种持续扩充、类型日臻完善;中国盲文出版社出版盲文新书2114种,制作有声读物4955.98小时,出版大字版新书529种,被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从事无障碍格式版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满足随班就读低视力学生使用的大字版教材被纳入教育部教学用书目录。中国广电打造“光明影院”公益点播专区,通过全国有线电视平台上线288部无障碍电影。
- 中国建立和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及服务,确保残疾人获得公共体育服务的均等化。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成为实施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体育强国等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社区残疾人体育设施,研发推广适合各类别残疾人锻炼的小型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器材,创编普及项目和方法。
- 中国全面推进体育领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无障碍改造,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向残疾人开放,落实合理便利支持,消除残疾人充分参与体育活动的外部障碍。《体育法》第82条明确,“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
- 残疾人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协同发展。残疾人参与体育赛事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成绩优异。2022年发布《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和权利保障》白皮书。连续举办12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和9届全国特殊奥利匹克运动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在世界夏季残奥会上蝉联金牌、奖牌榜六连冠,在2023杭州亚残运会上赢得四连冠。残疾人冬季项目发展迅速,继2018平昌冬残奥会取得历史首枚奖牌之后,2022北京冬残奥会和2026米兰冬残奥会均位居金牌榜、奖牌榜第一位。截至2026年3月底,连续举办15届全国残疾人健身周、10届中国残疾人冰雪运动季等活动;搭建残疾人体育健身全国活动平台,引领带动残疾人群众体育普及发展。
- 中国高度重视残疾人统计工作,修订相关报表、指标和指标解释,不断丰富完善残疾人数据综合统计内容。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58、59段,中国残疾人统计数据以公报、年鉴、网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布的数据中包含残疾人分省统计数据。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采集工作系统收集了残疾人状况数据,支撑残疾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 中国自2008年启动并持续更新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截至2025年底已采集3800多万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国家建设残疾人大数据指标体系,开展多维度统计、跨年度趋势分析等多种形式的数据分析。在2026年6月启动第三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取280万人口,旨在全面客观反映残疾人及其家庭基本情况和生活、发展状况,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 中国在履行《公约》过程中,始终秉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积极开展残疾人领域国际合作,推动全球残疾人事务共同发展。
- 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大会、第二届社会发展世界峰会、联大三委、联合国社会发展委员会、《公约》缔约国大会等国际会议残疾人相关议题讨论,分享保障残疾人权益、忠实履行《公约》的政策实践和主张,呼吁并推动国际社会加强残疾人领域合作。
- 2018年,中国在参加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UPR)时,共收到有关国家提出的19项涉及残疾人权利的建议,中方接受了其中18项并均取得切实进展。2024年中国在参加第四轮国别人权审议时,共收到有关国家提出的16项涉及残疾人权利的建议,中方接受了其中15项并均取得切实进展。2023年,中国向联合国提交中国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五、六次合并报告,介绍在保障残疾儿童人权方面的成就;完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审议,介绍中国在消除对残疾妇女歧视、保护残疾妇女等方面工作和成就。
- 2024年,人权理事会第57届会议协商一致通过中国代表喀麦隆、洪都拉斯、巴基斯坦、土耳其等30国提交的无障碍建设促进所有人享有人权决议(第57/16号),这是联合国首次就这一专题通过的决议。近年来,中国在联合国纽约总部、日内瓦办事处、曼谷亚太经社会总部举办主题展览、对话会等特色活动,分享中国在推动残疾人减贫、就业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完善全球人权治理方面的做法。中国还每年定期向联合国残疾问题自愿基金捐款,向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机制提供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政策支持和实践案例。
- 2020年,中国同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联合国妇女署、联合国人口基金等共同发起倡议,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保障残疾妇女和女童权益、促进融合发展,该倡议向联合国提交并得到积极回应。大力倡导和推动开展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第4个“亚太残疾人十年”活动,为亚太地区残疾人事务合作发挥积极作用。与世界卫生组织在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开展务实合作,推广《全球辅助技术报告》,参与修订《世卫组织重点辅助器具清单》。支持优秀代表在国际残疾人组织履职。
- 中国推进残疾人事务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开展残疾人领域“小而美”务实合作项目。将商务部、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新增为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务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中国政府出资组织实施一系列残疾人康复、辅具、体育、就业等领域对外援助培训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提供系统的能力建设。
- 中国积极承办国际残疾人体育系列赛事和会议,如举办2022年北京冬残奥会和2023年杭州亚残运会。
- 中国支持国际残疾人组织发展,向康复国际捐资设立全球残疾人事务发展基金和非洲基金,用于在全球开展残疾人民生项目。2023年在华举办康复国际百年庆典,国家主席习近平致贺信表示,“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同推动国际残疾人事业交流与合作,不断增进人类健康福祉。”
- 中国积极与各国开展残疾人事务交流合作。如与美国建立政府间对话平台,自2015年起已召开六届中美残疾人事务协调会。
- 中国连续举办18届中国国际福祉博览会暨中国国际康复博览会和2届中关村论坛年会科技助残论坛,为国际助残领域前沿技术协同创新合作搭建重要平台。
- 中国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国社会组织、企业开展残疾人领域国际交流。例如,中国狮子联会多年来在非洲开展“非洲光明行”、“狮爱午餐”等公益行动,为当地患者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为贫困学生提供免费早、午餐;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向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残疾人捐赠生活物资与体育用品;推动“志愿助残·益心为公·声动全球”五年演讲赛事工程。
- 中国建立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调查和监测制度并每年度更新。调查和监测全国持证残疾人的基本信息、住房、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和康复、无障碍环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和服务状况,同时调查了解村(社区)在公共服务设施、残疾人服务和残疾人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 关于上次结论性意见第60、61段,中国尚未设立“巴黎原则”意义上的国家人权机构。但事实上,中国采取由不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承担保护和促进人权职责的做法。本报告前文已经表明,中国许多部门承担着国家人权机构类似的职责。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均设有信访办公室,接受、调查和处理各种申诉,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加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由38个部门组成的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这些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履行《公约》、保护人权的有关工作,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监测和确保《公约》执行、推动残疾人权利主流化方面发挥了强有力的作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受邀参与履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