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条约机制

人权条约机构是监测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独立专家委员会。每个条约缔约国都有义 务采取措施,确保国内每个人都能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条约机构在瑞士日内瓦开会。所有 条约机构都受到位于日内瓦的人权高专办人权条约司支持。

人权条约机构有十个,由人权领域公认的独立专家组成,独立专家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产生,固定任期四年,可以延长。具体的10个条约机制包括: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69年1月4日)的落实 情况;

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1月3日 )的落实情况;

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76年3月23日)及其任择议定 书的落实情况;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及其任择议定 书(1981年9月3日)的落实情况;

禁止酷刑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987年6月26日)的落实情况;

 

United Nations Treaty Mechanism1
United Nations Treaty Mechanism2

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落实情况;

移徙工人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3年7月1日 )的落实情况;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防范小组委员会)(SPT):依据《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6月22日)而设立,探访拘留场所,以防止酷 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5月3日)的落实情况;

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3日)的 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和批准的条约机制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2 年1月28日生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6月27日生效)、《消除 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1年9月3日生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8年11月3日生效)、《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2日 生效)、《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2008年8月31日生效)。

更多关于条约机制信息,可参考:具体可以参考:https://www.ohchr.org/en/treaty-bod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