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组织参与观察监测简报第一期
——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3次审议中国履约报告概况
1. 本次审议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总共收到了54+ 来自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GONGOs(政府举办的‘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根据民间社会组织可申请不公开递交报告原则,结合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网站的公开数据显示,委员会至少接收到54份报告。1
2. 22份报告来自政府组织的”非政府组织”或者高校的亲官方学术机构,这些报告的大多表述是在宣传中国政府在人权方面的“进展”,这些报告的内容大多也与中国官方的宣传部门叙事吻合。
3. 32份报告的内容则是在依照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中的条款,对中国政府在履约方面的进度进行提问以及提出建议,包括对一些具体实践中的政策是否与联合国公约精神一致提出各自领域的专业意见,这些组织大多来自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学术机构,呼吁中国政府依照公约的内容,采取实质性行动。
4. 其中联名递交报告份数达到17份,联名递交报告最多的一份由22个组织联合递交。如国际人权服务社与拉丁美洲的民间社会组织中国投融资、人权和环境联盟(CICDHA)等联名递交报告的组织数量达到22个,是本次联名递交报告的最多署名的一份报告。
5. 公开递交报告的组织,包括GONGOs、独立递交报告NGO、联名交报告NGO、学术机构总共参与机构数量达到110+个机构,该数据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总共接收到民间社会组织中的34份报告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数量。仅仅涉及中国大陆人权议题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数量总共超过110个。
6. 总共4个学术机构公开参与报告递交,包括波士顿法学院国际人权法中心、洛杉矶Loyola法学院国际人权中心、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
7. 其中参加联名递交报告的机构达到76个,独立递交报告的组织有36个。包括有的机构单独递交报告的同时,也与其他机构一起联合递交,例如WUC、中国人权捍卫者网络、公正金融国际均参与2次以上的联合报告递交,有的机构在单独递交报告的同时,另外也与其他机构联合递交报告,例如维吾尔人权项目。
8. 来自中国大陆的机构基本都是GONGOs,至少22个机构是来自大陆,其中至少10个递交报告的机构不确定主要参与者是否在大陆,根据其报告内容均可以推断其来独立民间社会组织的声音,但是这些组织是否注册与否,包括目前是否依然在中国大陆展开活动的情况不明。例如Fight For Her Group、中国彩虹、中国彩虹观察、劳工赋权之友、中国劳工关注、彩虹中国研究网络、大陆工人福利关注组、维权网、预防工作场所性骚扰工作组、文社人权教育中心。这些组织不排除为了安全需要,采用化名递交报告的策略。
9. 来自中国大陆的GONGOs和官方学术机构22个组织名单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人权研究中心、中国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中国盲人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藏学研究中心、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中国妇女研究会、春晖儿童基金会、南京世界青年发展服务中心、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世界针灸学联合会、新疆纺织工业协会。
10. 非中国政府背景组织递交报告名单包括:国际特赦组织、Fight For Her Group、保护卫士基金会、责任保护全球中心、人权观察、国际工会联合会、WUC、波士顿法学院、家政工问题和妇女赋权集体行动关注组、公平金融国际、印度尼西亚监测基建设施发展联盟、中国人权捍卫者、跨国环境问责中心、自然正义、工人赋权之友和中国劳工关注、中国投融资、人权和环境联盟(CICDHA)、国际人权服务社、奥胡斯中心、塞尔维亚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CEKOR组织、中国LGBTQ+、中国彩虹观察、希望之伞、Outright International、彩虹中国研究网络、FIAN 国际、可再生能源和环境监管研究所,A11 – 经济和社会权利倡议和博尔青年研究人员协会 (AYR Bor)、西藏倡导联盟、国际西藏网络、西藏正义中心、自由西藏学生运动、藏青会欧洲分部、荷兰西藏倡议、大陆工人福利关注组、受威胁民族协会、29原则组织、瑞慈组织、CTA驻日内瓦办事处、维吾尔人权项目、文社人权教育中心 、工作场所预防性骚扰工作组等。
11.民间社会组织在递交报告中的具体内容除了核心关注焦点新疆与西藏的少数民族人权问题外,商业与人权的关注度突然提高是本次审议中的一个亮点,至少7个民间社会组织报告关注商业与人权议题,尤其是一带一路项目中的商业与人权问题,涉及国家包括南美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9国。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在印度尼西亚、塞尔维亚、乌干达、肯尼亚等国的商业活动。其他议题包括社会性别平等、LGBTIQ权益、劳工权益、人权捍卫者与维权律师权益、残障权益、反歧视平权运动等。
12.本次参与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政府履约报告第三次审议的民间社会组织中,除了那些来自中国大陆的20+官方举办的“非政府组织”外,其他组织来源地包括美国、英国、德国、西班牙、丹麦、比利时、瑞士、塞尔维亚、南非、乌干达、肯尼亚、印度尼西亚和南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墨西哥、秘鲁、委内瑞拉等国。其中来自美国的递交报告的境外组织最多,数量超过20个,英国至少有3个民间社会组织递交报告,所有参与的民间社会组织中鲜有来自大陆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身影。
本简报由该项目志愿者统计和发布于2023年3月,由于时间和人力资源的限制,如果您对简报内容有任何疑问和建议,欢迎联系: csosew@protonmail.com 。
1主要统计信息来源于OHCHR网站: CESCR –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73 Session (13 Feb 2023 – 03 Mar 2023) , https://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15/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Details1.aspx?SessionID=2573&Lang=en